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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某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碚检刑诉〔2020〕161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723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A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平昌县**镇**街**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5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件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2月30日、2020年3月10日两次决定将该案退回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局补查后于2020年1月30日、2020年4月9日将该案再次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12月20日、2020年2月29日两次依法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被告人冯久川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8日晚,被告人冯某某饮酒后驾驶渝A0****号小汽车从重庆市北碚区朝阳桥出发往沙坪坝方向行驶。5月9日7时许,高速执法人员在G75兰海高速出城方向956KM处发现渝A0****号小汽车停放在行车道与应急车道之间,冯久川在车内睡觉。同日11时许冯某某被民警带至重庆市第九人民医院抽取静脉血。冯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经重庆法医验伤所检验:被告人冯某某静脉血中的乙醇含量为87.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冯某某的户口信息登记表、车辆信息、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信息、血样提取登记表、高速公路卡口信息等书证;

2.证人汪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重庆法医验伤所重法[2019]乙检字第2019-F-12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5.抽血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冯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对其处罚时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冯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冰寒

检察官助理:雷显敏

2020年4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冯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重庆市沙坪坝区**A区**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四十七页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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