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巴检刑诉〔2020〕588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021996********,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个体户,重庆市涪陵区人,住重庆市巴南区**栋**(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涪陵区**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3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1月5日晚8时许,被告人冯某某酒后驾驶渝GC****黑色长安牌轿车搭载其妻子罗某某从重庆市巴南区珠江城前往千江凌云小区,当行驶至巴南区珠江城龙汇路段时被设卡盘查的民警查获。民警将冯某某抓获对其进行酒精呼气测试,测试结果为140mg/100mL,随后将其带至重庆市中医院抽取静脉血样送检。
2020年11月10日,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冯某某静脉血液内乙醇含量为140.8mg/100mL。
2020年11月13日,被告人冯某某经民警传唤到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酒精呼气测试单、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罗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鉴定意见;
5.辨认现场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违反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冯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张
2020年12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冯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73076****
2.随案移送本案案卷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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