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北检刑诉〔2020〕1035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623199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个体经营者,出生地四川省邻水县,住重庆市渝北区**街道**号附**号(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邻水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11月21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2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3日21时许,被告人冯某某酒后无证驾驶车牌号为渝CY****的普通二轮摩托车从重庆市两江新区鸳鸯轻轨站附近出发,沿金开大道往回兴方向行驶,欲回家。当其行驶至金开大道建工未来城路段时,被设卡民警当场查获。民警对其进行呼吸式酒精测试,其测试结果为107 mg/100ml。后,冯某某在被带至两江新区第一人民医院抽血的过程中,从医院厕所翻窗逃跑。2019年7月9日,冯某某自动投案,其在到案后如实供述前述事实。
2020年10月9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冯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渝AZ****小型轿车搭载徐某某从重庆市两江新区人和附近出发,沿内环往渝北区王家方向行驶。当其驾车行驶至渝北区石港大道时,被民警查获。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冯某某静脉血乙醇含量为157.7 mg/100ml。冯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前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表、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血液提取登记表、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信息、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徐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乙醇检验报告、车辆属性鉴定意见书;
5.现场指认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冯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冯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少丽
检察官助理:赵萍萍
2020年12月1日
附件:1.被告人冯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重庆市渝北区**街道**号附**号,其联系方式187256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六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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