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雨检刑检刑诉〔2019〕1200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1241995********,汉族,大专文化,自由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道县**区,住址:长沙市雨花区**号**楼**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1日被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2日晚上,被告人冯某某饮酒后驾驶牌照号为湘******的小型轿车从长沙市雨花区体院路体育职业学院附近出发,先后沿沙湾路、劳动路由东往西行驶至洞井路口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检测,被告人冯某某被查获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36.7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乙醇含量呼气检测结果、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单、强制措施记录详细信息、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4.血醇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属于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冯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伍小学
2019年11月28日
附:
1.被告人冯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76******。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告知书各1份。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