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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某危险驾驶案)_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城阳检一部刑诉〔2020〕196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7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2323031973********,回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青岛市城阳区**号楼**单元101户。2020年2月2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9日22时20分许,犯罪嫌疑人冯某某醉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城阳区江城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文阳路路口北约10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在其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96.8g/100ml。

2020年1月18日被告人冯某某经公安机关传唤主动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到案情况说明、发破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管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乙醇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该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三个月拘役,并处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罚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一、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姜晓丽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冯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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