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五大连池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及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5日18时许,被告人冯某某酒后驾驶白色金杯牌(黑N****8)中型普通货车,行驶至五大连池市种子公司附近路段,被正在执勤的交警查获。
经鉴定:冯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3. 3mg/100mL。
2019年11月15日,被告人冯某某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黑N****8货车照片);
2. 书证 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机动车及驾驶证信息等;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4. 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刚
2019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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