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速裁)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任检一部刑诉〔2020〕234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021982********,汉族,初中肄业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宁市**区**路**号**庄**号,现住址济宁市**区**街道**号楼**楼**户,无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济宁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8日被济宁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04月21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宁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0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04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9月30日07时39分许,被告人冯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鲁******的小型轿车行驶至**国道与**路交汇处时,被济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市中区勤务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现场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16mg/100mL,被执勤民警带至济宁市人民医院西院区提取血样后依法送检,经济宁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27.2mg/100ml。
被告人冯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身份证复印件、办案说明、酒精测试结果单、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吸毒现场检测报告、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2.证人秦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济宁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报告;5.视听资料:办案干警执法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此致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月森
2020年4月23日
附: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30537****;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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