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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某危险驾驶案)第一检察部刑诉(2020)81号_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平县院第一检察部刑诉〔2020〕81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321984********,汉族,群众,农民,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广平县,住广平县**镇**村**号。2016年5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20年1月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广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2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7日15时许,被告人冯某某无证醉酒后驾驶冀D**号小型轿车沿建新街由南向北行驶至鹅城家宴饭店附近时,与同向推自行车行驶的张某甲发生碰撞,造成张某甲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民警到达现场后,对冯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90.6mg/100ml,后将其带至广平县卢氏骨伤科医院对其进行抽血检验,经鉴定其血液酒精含量为134.4mg/100ml,系醉酒。

2019年12月18日经交警部门调解,被告人冯某某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被害人对被告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及到案情况说明、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扣押决定书及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证明信、派出所证明、血样提取登记表、赔偿凭证、道路交通事故谅解书、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广平县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书;

2.证人郭某某、张某乙、董某某证言;

3.被害人张某甲陈述;

4.被告人冯某某证言;

5.鉴定意见:呼吸是酒精检测单、馆陶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

7.视听资料:车辆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无证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常金丽

2020年11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冯某某现取保候审住其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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