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二部刑诉〔2020〕Z2596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923199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县**镇**村**队**号。政治面貌:群众,无违法犯罪经历。因涉嫌强制猥亵于2020年8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被刑事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强制猥亵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12日23时许,被告人冯某某在路上看到被害人覃某某独自一人,遂起色心,尾随覃某某至本市常平镇司马村市场后面篮球场附近路段时,上前从背后强行环抱覃某某,用手掌捏摸覃某某乳房。覃某某挣扎,冯某某继续强行环抱及捏摸覃某某乳房持续约一分钟,覃某某大声呼叫,并拿手上装着水果的袋子砸向冯某某,冯某某遂逃离现场,逃至本市常平镇龙翔酒店附近路段时,被路人制服,后公安机关到场将其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鉴定意见现场检测报告,身份材料等书证,视听材料案发现场监控视频,被害人覃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无视国法,强制猥亵他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制猥亵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玲利
2020年9月27日
附:
1、被告人冯某某现羁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本案侦查卷贰册,检察卷壹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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