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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某危险驾驶案)_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东检三部刑诉〔2020〕466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730198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夏县**乡**路**组**号,现住北京市朝阳区**路**号院**;因扰乱公共秩序,于2017年8月1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9月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3日23时许,被告人冯某某酒后驾驶灰色克莱斯勒牌小型普通客车(车牌号:苏D****1),行驶至北京市东城区长安街广场东侧路北口西侧时发生事故,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检测,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58.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车辆照片等;2.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等: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沈某某、肖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酒精检验报告;6.视听资料:监控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文静

检察官助理:曹景丽

2020年9月8日

附件:1.被告人冯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东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换押证、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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