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大检三部刑诉〔2020〕848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634198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刑事拘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7日21时许,被告人冯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冀F****T的东风牌小型轿车行驶至北京市大兴区黄马路磁各庄桥东侧时,被民警查获。经检测,冯某某的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4.6mg/100ml。
本案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的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冯某某拘役一个月零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海
检察官助理:崔璨
2020年11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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