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南检刑诉〔2021〕8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22197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部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3日被南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4日14时10分许,被告人冯某某酒后驾驶川R*****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南部县流马镇至西充县方向行驶,行至南部-流马20公里200米(小地名:狮子口村)路段时,遇范某某驾驶川A1ZC27号小型轿车相向驶来,两车让行中相撞,造成人员受伤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接警后民警在南部县人民医院核实当事人身份信息时,发现冯某某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随即让南部县人民医院医务工作人员提取体内血液并送检,经南部县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其意见为:冯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23.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正文
2021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冯某某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37818****。
2.案卷材贰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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