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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某危险驾驶案)_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高新检一部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11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市**区,住吉林市**区**街道**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吉林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31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冯某某于2020年3月21日20时50分许,酒后驾驶吉B****2号宝来小型客车沿吉林大街由北向南行驶至松花江中学门前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吉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技术检验,从送检的冯某某的静脉血液中检出酒精,含量为251.1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提起及抓捕经过、冯某某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详细信息、冯某某酒精含量呼吸单及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及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公安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网上对比工作纪录、工作纪实;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吉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技术检验报告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同步讯问录像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冯某某四个月拘役,并处5000元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玉平

2020年7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冯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594428****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36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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