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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某危险驾驶案)_宣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宣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宣化区院公诉刑诉〔2019〕128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8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05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现住****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1月22日被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9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7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1日23时20分许,被告人冯某某驾驶冀GR****号炫威牌小型轿车沿宣化区府城西路由北向南逆向行驶至万柳公寓小区路段时,遇被害人陈某某驾驶的京GY****号丰田牌小型轿车临时停放于道路东侧准备驶离,炫威牌小型轿车的前部与丰田牌小型轿车的前部相撞,造成两车损坏。经鉴定被告人冯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66.11mg/100ml。经宣化交警一大队认定:此事故中被告人冯某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破案报告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户籍证明信、保险单复印件等书证;2、被告人供述;3、被害人陈述;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现场图、事故照片及扣押文件、物品清单;5、车辆痕迹检验报告及乙醇鉴定意见书;6、相关视频光盘及制作说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并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宣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有峰

2019年7月30日

附:

    1.被告人冯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80313****;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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