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寿检一部刑诉〔2020〕697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83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山东省寿光市**镇**村**号。2020年1月1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寿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寿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0日20时33分许,被告人冯某某酒后驾驶鲁******红色“钱江”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载乘员李某甲,沿寿光市一号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山东传输纪台--孙集122号线杆东侧路段处时,与沿一号路由西向东步行的李某乙相撞,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被勘察现场民警查获。经检验,冯某某静脉血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35mg/100ml。被告人冯某某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醉酒后在公共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合全案法定、酌定量刑情节,建议对被告人冯某某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奚东锋
2020年11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冯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寿光市**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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