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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曹检一部刑诉〔2020〕160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曹县,公民身份号码372922198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曹县**镇**街**村**街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21日被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并由曹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0日16时25分许,被告人冯某某驾驶鲁******号小型普通客车在曹县桃源集镇王韩寨行政村“未来星幼儿园”接学生后,行驶至“未来星幼儿园”北约500米处被曹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清点,实载人数为22人,超过该车核载人数15人,属于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

被告人冯某某被抓获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破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2.证人证言:证人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驾驶未取得校车标牌的小型普通客车提供校车服务,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曹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冯伟倩

检察官助理李凤梧

2020年5月6日

附:1.被告人冯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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