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市中检一部刑诉〔2020〕161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2222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镇**庄**村**楼**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11月15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冯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5日19时许,被告人冯某某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本市市中区玉函小区北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舜耕尚城门前时,其车辆前部与前方停车的张某某(男,31岁)驾驶的鲁******号大型普通客车尾部发生碰撞,造成张某某受伤、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公安人员接报警赶到后,发现被告人冯某某有酒后驾驶的嫌疑,经抽血检验,其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31.7mg/100ml。经公安机关认定,被告人冯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同年11月15日,公安人员电话传唤被告人冯某某到案,将其刑事拘留。
案发后,被告人冯某某赔偿张某某及车辆经济损失共计14700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血样提取登记表等)、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冯某某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检验报告)、视听资料(案发现场录像)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鉴于被告人冯某某具有自首、造成交通事故并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赔偿谅解等情节,建议判处其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崔圣武
检察官助理:王文萍
2020年7月14日
附:
1、被告人冯某某现取保候审(电话:1813378****);
2、案卷材料及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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