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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迎检刑刑诉〔2019〕1311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 ,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1030198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市**县**乡**村**号,现住址山西省太原市**区**园**号楼**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9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7月12日00时10分许,被告人冯某某酒后驾驶晋A*****号白色神龙富康牌小型轿车在**路**物流门口挪车,进门时与驾驶晋A****7号比亚迪小型轿车的王某发生口角,后比亚迪轿车驾驶员王某报警。民警赶到现场后将被告人冯某某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冯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77.1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任君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冯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5931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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