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冯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刑刑诉〔2020〕85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于山西省平定县**镇**村,户籍所在地平定县**镇**村,居民身份证号码1403211963********,汉族,初中文化,现住平定县**镇**村。2020年1月2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平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平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4日19时50分许,被告人冯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自己的无牌照二轮摩托车,由南向北行驶至平定县东外环路维社村口路段时,与横过马路的行人岳某某相撞,造成岳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平定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当事人冯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山西方正司法鉴定所鉴定:从送检的冯某某血液中检出酒精含量为183.58mg/100ml。案发后,被告人冯某某赔偿岳某某人民币20000元并取得岳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嫌疑人前科劣迹调查表、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现场图、事故照片、岳某某身份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调解协议书、赔偿凭证、谅解书、到案经过等书证;2.被害人岳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无证驾驶无牌照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冯某某具有认罪认罚、赔偿、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冯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将被告人冯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定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陈园园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冯某某现住平定县**镇**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