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公诉刑诉〔2019〕241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71965********,汉族,小学文化,无工作、非中共党员,非人大、政协代表,现住河南省平舆县****办事处***居委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11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平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冯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0日22时许,被告人冯某某酒后驾驶三轮摩托车,沿平舆县洪河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东段附近时,实施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平舆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查获。经河南瑞康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报告,冯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56.4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2、书证:人身安全检查笔录,鉴定意见通知书,抽血照片2张,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查获经过2份,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居委会证明,被告人冯某某户籍证明。
3、鉴定结论
4、光盘2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己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舆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宗思华
检察员:郭美丽
2019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冯某某现羁押于平舆县看守所。
2、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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