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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Z2918号 

被告人冯某某(自报),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9211982********,汉族,初中,务工,群众,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南县**镇**村**村民小组,住广东省东莞市**镇**文化**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7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4日21时33分,被告人冯某某醉酒(经鉴定,冯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143.55mg/100ml)驾驶一辆粤S6****号小型轿车,行驶至东莞市茶山镇安泰路时代天荟路段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执法记录视频,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无视国法,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在公共交通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冯某某拘役一个月五日,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毅辉

2020年8月12日

附:

1、被告人冯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二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随案移送量刑建议书一份。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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