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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荔检一部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32198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村*巷*号(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乳源瑶族自治县**镇**村委会***村**号),2020年3月2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3月28日22时45分,被告人冯某某酒后驾驶粤H*****号小型轿车途经广州市荔湾区龙溪大道出省实路西192米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鉴定,被告人冯某某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137. 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等书证;

2、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

3、检验报告书等鉴定意见;

4、执法录像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关少中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冯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现住所,联系电话1592012****、158129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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