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冯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刑诉〔2020〕187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301983********,壮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南宁市良庆区**号**栋**单元**号,现住广西大新县**镇**路**号**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 2020年4月14日被大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24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冯某某饮酒后驾驶桂F****9号起亚牌白色小型轿车沿大新县桃城镇富康路由鑫丰大酒店方向往住建局方向行驶,行至富康路地税局门前路段时,撞到李某某停放在路边的桂F****9号长城牌黑色轻型栏板货车左后门,致使两车受损,后冯某某因醉酒睡在车内至当日凌晨4时许被交警查获。经崇左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案发时从冯某某身上提取的血液乙醇含量为266.1mg/100ml。经大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冯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某无责任。案发后,冯某某已赔偿桂F****9号货车车主全部维修费,得到被害人的谅解。2020年4月13日,冯某某经交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接到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许荣基

检察官助理 农金鲜

2020年7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冯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89781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随案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