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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宁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宁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刑诉〔2020〕211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 1993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宁明县,公民身份号码4521321993********,壮族,初中文化,住宁明县**镇**村**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11月25日由宁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13日23时许,被告人冯某某醉酒驾驶桂A****F猎豹牌小型越野客车,由**大道桥西红绿灯路口左转弯往县**方向行驶时,与由县**方向往桥头方向由黎某某驾驶的宁明6****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检验,从冯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99mg/100ml。

事故发生后,冯某某已赔偿黎某某一千元修车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明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黄淑英

检察官助理:何江云

2020年12月11日 

附件:1.被告人冯某某现已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50****925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五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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