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柳南检刑诉〔2020〕136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224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地和现住址广西象州县**镇**村民委**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1日23时25分许,被告人冯某某在柳州市柳南区飞鹅二路无证酒后驾驶悬挂车牌号桂G****0普通二轮摩托车被公安人员查获。柳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司法鉴定所鉴定后所出具的编号为司法Y20192603 的检测报告,被告人冯某某案发当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冯某某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覃柳艳
2020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冯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777721****;保证人:江某某,联系电话:1777721****。
2.案卷材料1册和检察卷1册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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