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8月28日01时30分,被告人冯某某驾驶一辆号牌为川A*****黑色途锐牌小型越野客车,行驶至青羊区**大道**跨线桥**下桥处时,被民警挡获,经对冯某某提取的血样进行血样乙醇浓度鉴定,其结果为255.2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鉴定意见书、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被告人冯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燕
附:
1.被告人冯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电话:1351816****;
2.案卷材料贰册,函壹份,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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