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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某危险驾驶案)_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青检二部刑诉〔2019〕50号

被告人冯某某,曾用名冯某某,男性,198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1221983********,汉族,高中,企业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蒲江县,住成都市武侯区****号,2019年9月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8月28日01时30分,被告人冯某某驾驶一辆号牌为川A*****黑色途锐牌小型越野客车,行驶至青羊区**大道**跨线桥**下桥处时,被民警挡获,经对冯某某提取的血样进行血样乙醇浓度鉴定,其结果为255.2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鉴定意见书、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被告人冯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燕

2019年12月27

附:

1.被告人冯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电话:1351816****;

2.案卷材料贰册,函壹份,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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