汾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汾检二部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3211977********,汉族,高中文化,个体经营户,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市**市,住山西省**市**市**路***米***洁具门市部。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6日被汾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汾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日晚21时42分许,被告人冯某某醉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晋J****2的尼桑牌轿车,行驶至汾阳收费站准备上高速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山西万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冯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41.8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3.山西万和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汾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 钧
检察官助理:郭亮辉
2020年8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冯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市**路**米****洁具门市部。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量刑建议书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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