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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莲检一部刑诉〔2020〕635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9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51992********,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蠡县****大街**河北省保定市****小区****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日被保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1月15日22时20分许,被告人冯某某饮酒后驾驶冀******号灰色丰田小型轿车,沿保定市长城大街由北向南行驶至东关大街交叉口处时,被保定市交通警察支队执勤民警查获。 经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57毫克/100毫升, 经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抽血检测,被告人冯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其含量149.0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秦丽芹

检察官助理:管艳辉

(院印)

2020年9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现住保定市**小区**栋**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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