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冯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易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31日被易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8日21时许,冯某某酒后驾驶冀F2ANOO白色现代牌小型轿车,沿易县易定线由西向东行驶至五里河村路段,因冯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冯某某驾驶机动车期间所抽取的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44.7mg/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冯某某拘役三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王国平
(院印)
附:
1.被告人冯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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