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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裕检一部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4251985********,汉族,大学本科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张铁集乡**村*组**号,现住石家庄市开发区珠峰大街**号,河北**服务有限公司员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3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3日22时49分许,被告人冯某某饮酒后驾驶冀AF*****号小型轿车,沿石家庄市槐安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槐安路与东二环处,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裕华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现场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结果为153mg/100ml,经鉴定,其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87.87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春燕

                         2020年6月24日

附:

1.被告人冯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1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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