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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广检一部刑诉[2020]240号 

  被告人冯某某,女,199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9831998********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广水市,住湖北省广水市**办事处**小学附近居民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2日被广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0日凌晨,被告人冯某某饮酒后驾驶京H*****号小型汽车在广水市**办事处**路**小区路段时,因酒后视线不清,致京H*****号小型汽车与路边停放的鄂S*****号小型汽车发生相撞,造成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广水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冯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办案民警到达现场后,对冯某某进行呼吸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39.4mg/100ml。

随后民警将冯某某带至广水市中医院抽取静脉血血样。经送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冯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128.38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被告人冯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冯某某的身份信息、受案登记表、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归案证明、广水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呼吸酒精检测报告、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广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2、证人胡某某、程某某、熊某某、陈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沈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7、监控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根据2013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从重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 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水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漫丽

检察官助理:余大林

(院印)

2020年11月4日 

附:

1.被告人冯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家住广水市**办事处**小学附近居民房。联系电话:1597277****。

2.移送案卷材料1册计82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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