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荆沙检一部刑诉〔2021〕4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4211972********,汉族,中专,工作单位:荆州市**物业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路**号,现住湖北省荆州市农高区**社区**队。2020年11月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荆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荆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8日20时22分许,被告人冯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鄂D****3黑色金狮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荆州市沙市区**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路至**路路段时,被执勤的荆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三大队民警查获,遂现场对其使用呼吸式酒精测试仪测试,测试结果为142mg/100ml,随后民警将被告人冯某某带至荆州市第三人民医院由医护人员提取其静脉血样,经荆州楚信盛元司法鉴定中心检测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80.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鄂D****3黑色金狮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一辆;2.书证:被告人基本情况、身份证复印件、人口信息查询、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现场呼吸酒精检测报告、鉴定证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通知书、现场查获照片、现场查获视频、驾驶证与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证明;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鄂荆州楚信盛元鉴[2020]毒鉴字第1191号鉴定意见书;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4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冯某某自愿适用认罪认罚制度,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齐涛
2021年1月11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湖北省荆州市农高区**社区**队;联系电话:1818657****.
2.案卷材料1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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