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樊城检刑诉〔2020〕278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21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的湖北省襄阳市,住襄阳市东津新区**路**号**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6日被襄阳市公安局襄东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襄阳市公安局襄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6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3日15时许,被告人冯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鄂F*****的轿车,行至本市东风汽车大道悦活荟门前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冯某某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其含量为158.7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3.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4.现场视频等视听资料;5.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冯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汉军
检察官助理:李雪君
2020年6月16日
附:
1.被告人冯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