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雁检二部刑诉〔2020〕680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3241988********,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扶风县**镇**路**号**单元**层**室,现住西安市雁塔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6月1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8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2日23时50分左右,被告人冯某某饮酒后驾驶陕A****7吉利美日牌小型轿车,沿西安市丈八东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丈八东路子午大道十字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冯某某血醇浓度98.67mg/100ml,系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归案经过、户籍证明、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
2.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
3.证人周某某的证言;
4.鉴定意见:血醇检验报告;
5.辨认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冯某某能如实供述,建议判处其拘役一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佳
2020年8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冯某某在居住地候审(联系电话1779134****)
2.案卷材料二册,光盘一张,《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认罪认罚从宽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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