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云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日晚上,被告人冯某某与朋友吴某某到云阳县移民大道“见牛羊”餐馆吃饭时饮酒。20时许,冯某某无证驾驶渝AN****小型轿车回家,途经移民大道云阳体育馆附近时被民警查获。经重庆市渝东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冯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3.9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酒精呼气测试结果单、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户口证明等书证;
2.证人吴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重庆市渝东司法鉴定中心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
5.血液提取笔录及视频、封存笔录及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系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冯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官:张瀚
检察官助理:蒋武军
附件:
1.被告人现住云阳县**路**号**单元**,联系电话1334031****。
2.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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