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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某危险驾驶案)_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双检一部刑诉〔2020〕283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221197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群众,户籍地为吉林市公安局****乡派出所,现住吉林市********社。无前科劣迹。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9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6日15时许,被告人冯某某醉酒后驾驶吉B5****号奇瑞牌小型轿车,沿本市双阳区旅游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水库凉亭长廊附近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冯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03.75mg/100ml。案发后,被告人冯某某被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证据如下:

(1)书证:查获经过、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

(2)被告人冯某某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在公共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交通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对被告人冯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佳玉

                               检察官助理:刘雪娜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附:1、被告人冯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原居所; 

    2、本案卷宗材料贰册,光盘贰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附卷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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