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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某危险驾驶案)_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城阳检一部刑诉〔2020〕152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372922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山东省菏泽市曹县,住菏泽市曹县**镇**庄**村**号。2019年12月27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于当日由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7日2时48分许,被告人冯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鲁******号小型面包车沿城阳区崇阳路由东向西行驶到黑龙江北路路口右转弯至右转弯道内,将沿人行横道由东北向西南过弯道的未知名行人撞伤,致鲁******号小型面包车受损,未知名行人伤,未知名行人经抢救无效当日死亡。经现场勘查和调查,被告人冯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冯某某明知医生报案,并在医院等待警察处理,警察到达后配合调查,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违反交通安全法,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被告人冯某某有自首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建议对其判处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坤

2020年4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青岛市城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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