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速裁程序)
被告人 自然情况 |
被告人冯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7131979******** ,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大箐山县**社区**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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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 前科劣迹 |
行政处罚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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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处罚 |
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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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措施情况 |
批准逮捕( ) |
日期 | ||||||
取保候审( √ ) |
日期 |
2020.02.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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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 留( ) |
日期 | |||||||
办理案件流程 |
大箐山县公安局于2020年4月10日移送审查起诉,我院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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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事实 |
2020年2月25日13 时许,被告人冯某某在家中吃饭时喝了四瓶500ML 雪花啤酒。15时30分许,冯某某驾驶牌照为黑M**奇瑞小汽车,行驶到迎宾路黎明状元楼路段时被大箐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查获。经现场呼吸酒精检测,冯某某每百毫升乙醇含量66 毫克。大箐山县职工医院于案发当日提取冯某某血样,经伊春林业管理局中心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冯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79.28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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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清单 (其他证据自行列明) |
1. 物证:现场照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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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酒精含量呼气测试记录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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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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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伊春林业管理局中心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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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视听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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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认定 |
被告人冯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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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量刑情节 |
法 定 从 重 |
累犯( )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交通事故后逃逸()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 ) 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 ) 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 )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使用伪造或者变造机动车牌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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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定 从 轻 |
认罪认罚(√)坦白(√)自首( )立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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酌定量刑情节 |
酌 定 从 重 |
前科(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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酌 定 从 轻 |
返赃或赔偿、被害人谅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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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情节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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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建议 |
拘役 |
二个月 |
罚金 |
1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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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1. 被告人取保候审于大箐山县**社区**组;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 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一册。 |
此 致
黑龙江省大箐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海波
2020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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