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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某危险驾驶案)_黑龙江省大箐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黑龙江省大箐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速裁程序)

伊带检诉刑诉〔2020〕9号 

被告人

自然情况

被告人冯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7131979******** ,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大箐山县**社区**组。

被告人

前科劣迹

行政处罚

刑事处罚

强制措施情况

批准逮捕( )

日期

取保候审( √ )

日期

2020.02.26

拘 留( )

日期

办理案件流程

大箐山县公安局于2020年4月10日移送审查起诉,我院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犯罪事实

2020年2月25日13 时许,被告人冯某某在家中吃饭时喝了四瓶500ML 雪花啤酒。15时30分许,冯某某驾驶牌照为黑M**奇瑞小汽车,行驶到迎宾路黎明状元楼路段时被大箐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查获。经现场呼吸酒精检测,冯某某每百毫升乙醇含量66 毫克。大箐山县职工医院于案发当日提取冯某某血样,经伊春林业管理局中心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冯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79.28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证据清单

(其他证据自行列明)

1.​ 物证:现场照片(√)

2.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酒精含量呼气测试记录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 )

3.​ 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伊春林业管理局中心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

5.​ 视听资料(√)

罪名认定

被告人冯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定量刑情节

累犯( )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交通事故后逃逸()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 ) 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 ) 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 )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使用伪造或者变造机动车牌证()

认罪认罚(√)坦白(√)自首( )立功( )

酌定量刑情节

前科( √ )

返赃或赔偿、被害人谅解( )

其他情节

量刑建议

拘役

二个月

罚金

10000元

备 注

1. 被告人取保候审于大箐山县**社区**组;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 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一册。

此 致

黑龙江省大箐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海波

2020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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