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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某危险驾驶罪)(公开版)_鹤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鹤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鹤检一部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528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工,户籍所在地广西博白县**镇**村**队**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日被鹤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4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鹤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叶辉的见证下对被告人冯某某进行了证据开示,被告人冯某某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1日0时许,被告人冯某某酒后驾驶粤J****7小型普通客车从鹤山市**街道**路**酒店停车场出发,行驶至**酒店门口路段时发现有民警查车,因害怕被查,遂从驾驶位下车坐进后排座位,并在民警上前检查时否认为该车驾驶员。后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血送检,并将其传唤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冯某某方承认其酒后驾车的事实。经鉴定,冯某某的血液样本中检测出酒精浓度为144.14mg/100ml,达醉酒标准。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冯某某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及本案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冯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鹤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洁玲

2020年4月28日

附注:

1.被告人冯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共二册;

3.手机拍摄视频光盘一张、《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以及值班律师律师证复印件各一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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