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冯某某危险驾驶罪)_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农检一部刑诉〔2020〕160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性,************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2****1316,汉族,小学文化,吉林省农安县人,住****************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农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9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农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3日19时15分,被告人冯某某酒后驾驶吉****号小型普通轿车,行驶到农安县兴华路与古城街交汇处时,被农安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长春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静脉中检出血乙醇,其含量为187.2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

3,鉴定意见;

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农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元元

(院印)

2020年5月11日 

附:

1.被告人冯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