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一区二部刑诉〔2020〕228号
被告人冯某甲浩,男,198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42000198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中山市**镇**街**号。2020年1月3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6日被中山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甲浩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限期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4日晚上10时许,被告人冯某甲浩酒后(血液酒精含量176.3mg/100mL)驾驶粤JW0****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我市港口镇长堤路由西某某往二马路方向行驶,途经长堤路群众小学路段时,被公安人员设卡查获。2020年1月3日,被告人冯某甲浩经公安机关传唤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甲浩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甲浩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冯某甲浩有坦白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冯某甲浩拘役一个月二十日,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
二Ο二Ο年二月十二日
附:
1、被告人冯某甲浩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4*******;保证人:冯某斯,联系电话:135********);
2、鉴定人名单1份;
3、本案案卷2册及电子卷宗光盘1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涉案的车辆等物品暂扣于中山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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