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市中检一部刑诉〔2020〕147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1502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本市天桥区**办事处**社区居委会辖区内**(户籍地:山东省聊城市**镇**村**号)。2020年3月1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了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冯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30日3时许,被告人冯某某酒后驾驶鲁******号轿车行驶至本市市中区二环西高架路刘长山路上桥口南侧,在此处停车睡觉。当日8时许,民警接济南高速公路交警大队指挥中心度至现场将被告人冯某某查获,公安人员发现被告人冯某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经抽血检测,其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39.3mg/100ml。
同年3月17日,公安人员电话传唤被告人冯某某到案办理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抓获材料等)、鉴定意见(检验鉴定报告)、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冯某某供述与辩解)、视听资料(监控视频、执法录像等)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因其具有在城市快速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建议判处被告人冯某某拘役两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红霞
检察官助理:尹亚萍
2020年7月7日
附:
1.被告人冯某某现取保候审(电话:1835317****);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证据目录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1份。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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