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886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231980********,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焦作市武陟县**乡**村**街**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19年7月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合同诈骗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7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2019年12月29日、2020年3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3月中旬,被告人冯某某自称其是深圳市**医疗管理有限公司的股东之一,且有关系可以做深圳坪山新区一家国有企业的配餐业务,提出与被害人刘某某经营的深圳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进行合作配餐业务。被害人刘某某及其合伙人陈某甲多次与冯某某面谈后达成合作意向,冯某某以需缴纳招标保证金为由收取刘某某20万元人民币,冯某某在获得刘某某支付的20万元人民币之后,从未开展过任何业务招标工作,而是将钱款用于支付其个人租房费用共计15200元人民币;用于支付其个人欠款159100元人民币;取现及转入冯某某及其妻子账户共计人民币26200元用于个人消费;其他金额5500元人民币。
2、2016年5月,冯某某在通过微信结识被害人昝某某之后,以能帮昝某某办理深户、转为公办教师、帮昝某某理财为由,先后通过直接收取现金、利用昝某某名下信用卡套现及利用昝某某小额贷款、以昝某某名义零首付购车贷款等方式,骗取昝某某共计657156.73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登记表、受案决定书、到案经过、人口信息、银行交易明细、协议书、工商登记资料、短信息截图、租赁合同、短信记录等;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对话录音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冯某某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丽珠
2020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冯某某现羁押在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
3.量刑建议书、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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