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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某合同诈骗案)(公开版)_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茂电检三部刑诉〔2020〕Z251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性,198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811988********,汉族,本科学历,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大道中**号之一**房。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71日被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7月15日被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9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份,被害人蔡某某通过黄某某、赵某某认识被告人冯某某。冯某某称其认识省部门相关领导,谎称可以帮蔡某某办理高州市和电白区的混凝土搅拌站的资质。2018年9月11日,蔡某某和冯某某便在茂名市**酒店签订《混凝土搅拌站资质代办协议》。该协议约定由冯某某4个月内帮蔡某某代办完成在电白区**镇或**镇和高州市**镇或**镇的混凝土搅拌相关资质及建站用地调规事宜,费用总计是500万元。在协议签订当日,蔡某某在本区通过手机银行(建行账户为62146631********)向冯某某个人银行账户(建行账户为43674233242********)转账100万元订金。冯某某在收到订金之后,将大部分钱款用于偿还其对巫某某、李某某、车某某、王某某、龚某某等人的个人债务,小部分用于个人挥霍。事后,蔡某某多次联系冯某某催办,冯某某开始以各种借口应付搪塞蔡某某。直到2019年5月,蔡某某已无法联系到冯某某。在蔡某某报案之后,冯某某便在微信上联系蔡某某,并于2020年6月25日通过微信向蔡某某转账一万元,被蔡某某拒收。2020年6月26日冯某某又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蔡某某建行卡转账一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对方当事人订金100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车振宇

检察官助理:崔秀红

(院印)

2020年10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茂名市电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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