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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某合同诈骗案)_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内东区检公诉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某某,女,199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021991********,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2019年2月15日本案被内江市公安局东兴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2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内江市公安局东兴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9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冯某某为了偿还男朋友程某某的欠款和利息,将自己所有的位于内江市东兴区**路**号的住房作为抵押,于2018年6月8日、2018年7月12日、2018年8月31日分别向被害人李某某陆续借款30万元、向鄢某某借款30万元、向周某某借款50万元(冯某某和周某某在内江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了他项权登记)。2018年9月,冯某某去外地务工,并更换了电话号码,没有再与三名被害人联系。

房地产估价报告:内江市东兴区**路**号住宅估价结果为51457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黎某某等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等的陈述;

4.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隐瞒真相,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金额为58543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会德

2020年3月3日

附:1.被告人冯某某(1880885****)被取保候审。

2.案卷4册、散页材料若干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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