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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某失火案)_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达检二部刑诉〔2020〕1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性,汉族,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7011961********,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镇**村**社,因涉嫌失火罪,经鄂尔多斯市森林公安局造林总场分局决定,于2019年4月12日被鄂尔多斯市森林公安局造林总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鄂尔多斯市森林公安局造林总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5日,被告人冯某某在达拉特旗风水梁镇黑庆壕村德敖线公路40-41公里处西面其祖坟前上坟点纸时不慎引发森林火灾,致使鄂尔多斯市造林总场白泥井分场黑庆壕作业区林地发生火灾,经现场勘验,林地的过火面积为13.178公顷,林种为杨柳和沙柳。经聘请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确定了起火点为冯氏祖坟前(E110.16.39   N40.11.44)。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上坟烧纸时不慎引发火灾,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6个月至12月,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  

检察员:赵图亚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此案。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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