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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某妨害公务、危险驾驶案)_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

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左检一部刑诉〔2020〕116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 1983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身份证号码:1504221983********,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赤峰市巴林左旗**镇**村,现住:内蒙古赤峰市巴林左旗**区**号楼**单元** 室,无业。2020 年3月27日, 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巴林左旗公安局刑事拘留, 4月9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5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9日22时许, 被告人冯某某饮酒后驾驶蒙DB****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林东镇临潢路自南向北行驶至事故地点时,与前方同向温某某驾驶的蒙DB****号小轿车发生碰撞后, 驾车逃离现场。被告人冯某某驾驶蒙DB****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到林东镇文化路路段处, 又与道路西侧路灯杆发生碰撞, 致路灯杆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交警大队民警额尔敦朝鲁、布仁鸟力吉、李晓磊三人在接到报警后,将被告人冯某某带至巴林左旗医院二楼进行抽血, 抽血后,被告人冯某某将民警额尔敦朝鲁打倒在地。经鉴定:冯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278. 9m g / 100m1 ;额尔敦朝鲁的右小腿损伤评定为轻微伤。被告人冯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视频资料、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勘验、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以暴力袭击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 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碍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冯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起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德力根

王莹颖

2020年6月28日

附:

1、本案全部卷宗,光盘一张。

2、被告人冯某某现羁押于巴林左旗看守所。

3、换押证、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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