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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某妨害公务案)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固安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固检一部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冯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8261971********,汉族,群众,小学肄业,务农,无前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固安县**乡**村,捕前住东湾乡**村,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0月29日被固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被固安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固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9日11时左右,被告人冯某某到固安县东湾乡谷某某办公室反映土地问题发生争执,冯某某对谷某某进行厮打,东湾乡政府工作人员向东湾派出所报警,后民警高某某带领人员出警,在处置过程中,冯某某拒不配合出警人员工作,对出警人员信某某、王某某、李某甲进行踢打并将王某某警服臂兜撕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警服等物证;2.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3.证人齐某某、高某某、谷某某、李某乙等人证言;4.被害人信某某、王某某、李某甲的陈述;5.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现场录像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采用踢打等暴力手段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诉讼过程中,冯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闫凤德

2020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廊坊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随案移送警服上衣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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