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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某妨害公务案)(公开版)_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密检公诉刑诉〔2020〕184号

被告人冯某某,女,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8196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北京市密云区**镇**村**号,现住址北京市密云区**小区**号楼**单元**号。曾因扰乱社会秩序,于2000年3月被行政拘留十五日,于同年5月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散发**宣传品,于2004年9月29日被劳动教养二年六个月;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6月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1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9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冯某某于2019年6月6日11时30分许,在北京市密云区宁静之都小区南门外,拒不配合民警依法执行公务,用脚踹民警王某某,后在被强制传唤过程中造成民警王某某手部受伤。经鉴定,王某某的身体损伤程度为不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视听资料、鉴定意见等证据在案为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冯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田  媛

检察官助理:王玺玉

2020年7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北京市密云区**小区**号楼**单元**号,联系方式1501125****。

2.案卷材料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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