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邹检公刑诉〔2020〕1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330196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住邹平市**街道**村**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7年1月5日被邹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7日经本院批准被邹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17年3月14日经本院决定被释放转取保候审。2020年1月14日被邹平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邹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7年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依法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10月30日晚,被告人冯某某在邹平市**老店吃饭喝酒时,与该店老板王某甲发生冲突,继而厮打,在厮打过程中,冯某某不慎滑倒被烫伤,王某甲电话报警,处警人员赶至现场后,冯某某已经离开**店,经处警人员了解处理,王某甲决定等冯某某次日酒醒后自行解决,处警人员遂离开现场。当晚20时许,冯某某再次来到**店,王某甲再次拨打报警电话。邹平市公安局**派出所民警王某戊带队出警,处警人员见冯某某烫伤,便劝冯某某先到医院接受治疗。在劝冯某某去医院治疗过程中,被告人冯某某打了辅警赵某某左肩部一拳,打了民警王某戊两个耳光,并用胳膊将吴某某嘴部捣伤。
2017年1月5日,被告人冯某某主动到邹平市公安局**派出所投案。
2017年1月22日,被告人冯某某及其家属向被打民警赔礼道歉、取得涉事民警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被告人冯某某户籍信息、到案经过、谅解书等;2.证人王某甲、李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李某乙、王某戍等证言;3、被害人王某戊、赵某某、吴某某陈述;4.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冯某某具有以下量刑情节: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是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邹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防震
2020年2月13日
附:
1.被告人冯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邹平市**街道办事处**村*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_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